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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4执145号

刘宏杰与黄跃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宏杰,黄跃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145号申请执行人刘宏杰,男,1984年生。被执行人黄跃华,男,1988年生。刘宏杰申请执行黄跃华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依据(2015)卢民三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黄跃华偿还刘宏杰1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1150元,执行费用1400元。目前已经执行债权数额0元,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卢氏县人民法院(2015)卢民三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在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依职权或由申请执行人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金斗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蔡宏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