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终40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洪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洪金。
上诉人张洪星因与被上诉人张洪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1民初19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张洪星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催交后,仍未能按期交纳上诉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张洪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包 刚
代理
审判员 俞 渊
代理
审判员 姚栋财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韩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