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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民初2256号

河南永安爆破拆除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涡阳县人民政府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南永安爆破拆除工程有限公司,涡阳县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2256号

原告:河南永安爆破拆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靳国杰,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凤民,安徽百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海涛,男,汉族,1975年7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告:涡阳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杨学国,县长。

委托代理人:李良忠,涡阳县政府法制办主任。

委托代理人:高坤,涡阳县房产局法规股股长。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河南永安爆破拆除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涡阳县人民政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涡阳县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其处分权的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永安爆破拆除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涡阳县人民政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河南永安爆破拆除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志刚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邓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