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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22民初722号

马某某与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马某某,姬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22民初722号原告马某某,女,农民。被告姬某某,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以双方协议离婚提出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一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军德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董亚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