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22民初722号原告马某某,女,农民。被告姬某某,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以双方协议离婚提出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一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军德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董亚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