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1执1536号申请执行人李厚平。被执行人李小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厚平与被执行人李小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万法民初字第115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厚平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李小祥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支行账号6228480478384325575上的存款65000元。现暂无法兑现,申请执行人李厚平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扣足数额后再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万法民初字第115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保留申请执行人李厚平的债权6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学军
代理
审判员 向毓军
代理
审判员 谯 楷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春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