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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04执301号

李爱云与佛山市南海区平歌鞋厂、章崇平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爱云,佛山市南海区平歌鞋厂,章崇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04执301号申请人李爱云,女,汉族,1972年1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平歌鞋厂。经营者章崇平。被执行人章崇平,男,汉族,1978年2月14日出生。关于李爱云申请执行佛山市南海区平歌鞋厂、章崇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0日委托本院执行,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佛南劳人仲案字(2015)3676号仲裁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标的为38700元。经本院司法查询被执行人章崇平和佛山市南海区平歌鞋厂在本院辖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李爱云依据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佛南劳人仲案字(2015)3676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佛山市南海区平歌鞋厂、章崇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鸣

审 判 员  王引

代理

审判员  李杨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