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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兴执字第3338号

陆艳秋与唐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陆艳秋,唐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泰兴执字第3338号申请执行人陆艳秋。被执行人唐婷。申请执行人陆艳秋与被执行人唐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兴化市公证处作出的(2014)泰化证执字第26号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公证,被执行人唐婷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陆艳秋本金人民币60万元和至今一个月的未付利息人民币12000元,合计人民币612000元;至上述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而产生的相关未付利息和罚息(按协议约定),申请执行人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本案申请执行费8400元,由被执行人唐婷负担(未交)。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有关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唐婷的财产状况,查封被执行人唐婷所有的坐落于兴化市经济开发区天水华庭秀水苑2幢103室和104室的两处商品房,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执行中可能遇到的风险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既未对本院调查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唐婷所有的坐落于兴化市经济开发区天水华庭秀水苑2幢103室和104室的两处商品房,并对两处商品房进行了评估,其评估总价值为619800元,经由三次司法拍卖,最终以449806元成交。鉴于被执行人唐婷生活困难,且被执行人不同意由申请执行人陆艳秋提供临时住房,本院决定从拍卖成交价中扣留7万元为被执行人唐婷7年的租房租金,另扣缴申请执行费8400,余款371406元由申请执行人陆艳秋受偿,余欠标的金额暂无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系申请执行人行使权力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泰化证执字第26号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顾传飞执行员  张泽秋执行员  李志英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