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11民初322号原告赵胜,男,汉族,1980年11月21日出生,居住地山西省灵丘县。委托代理人张秀萍,大同市南郊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董先,大同市南郊区平旺乡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河北天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唐县中山北大街。法定代表人王洪恩,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胜与被告河北天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胜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赵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其撤诉请求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赵胜负担。
审 判 长 袁瑞东
审 判 员 刘先燕
人民陪审员 王 渊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苏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