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203执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魁高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志高,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文亮。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5日作出的(2015)韶武法民二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上述判决书义务,但被执行人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的(2016)粤0203执73号冻结的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0元的冻结。
二、划拨被执行人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34070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谢祥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范兴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