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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民终3872号

许荣民与徐世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许荣民,徐世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民终38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荣民,男,1965年10月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世珠,男,1949年7月24日。委托代理人李素芳(徐世珠之妻),1952年8月7日出生。

上诉人许荣民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70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许荣民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许荣民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许荣民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一百零二元,由徐世珠负担七十七元(已交纳);由许荣民负担二十五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许荣民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伟

代理

审判员  唐兴华

代理

审判员  王国庆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詹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