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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23执保138号

石新龙、刘继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8-06-28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石新龙,刘继业,湖南力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23执保138号申请执行人石新龙,男,1969年6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攸县。被执行人刘继业,男,196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湖南力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湖南省攸县联星街道胜利社区建设路22号。法定代表人文金娥,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石新龙与被执行人刘继业、湖南力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作出的(2016)湘0223民初1265号民事裁定书,因本案已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6)湘0223民初1265号民事裁定书一案保全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生效。

代理

审判员  周一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