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2执187号
申请执行人:王向美。
被执行人:潍坊兴霖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向美与被执行人潍坊兴霖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被执行人财产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15)潍城民初字第8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 骏
审判员 刘鹏飞
审判员 张 芃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志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