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091民初550号

贾利成与威海新舟设备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贾利成,威海新舟设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1民初550号

原告:贾利成,男,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告:威海新舟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利成与被告威海新舟设备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利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徐玉超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唐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