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2民初字第1710号
原告:山东省德州市小玲的形象设计店,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东方红路5号。
被告:李季,女,1989年7月出生,汉族,住德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省德州市小玲的形象设计店诉被告李季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省德州市小玲的形象设计店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李季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元或查封被告李季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省德州市小玲的形象设计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便于本案的审理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季名下银行存款15000元,或查封被告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至本案审理、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义修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金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