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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4执266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氏县支行与路史飞、赵琪琪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氏县支行,路史飞,赵琪琪,郭文献,韦红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26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氏县支行。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祝晓伟,行长。被执行人路史飞,男,1986年生。被执行人赵琪琪,女,1992年生。被执行人郭文献,男,1971年生。被执行人韦红梅,女,1974年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氏县支行申请执行路史飞、赵琪琪、郭文献、韦红梅借款一案,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5)卢民一初字第49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路史飞、赵琪琪、郭文献、韦红梅偿还申请人本金5万元及利息,诉讼费525元,执行费用650元。目前已执行债权数额0元,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卢氏县人民法院(2015)卢民一初字第4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在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依职权或由申请执行人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金斗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蔡宏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