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2民初496号之一
原告:张道刚,男。
被告:慕庆柏,男。
被告:张玉标,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道刚与被告慕庆柏、张玉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道刚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道刚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道刚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孙传霞
审 判 员 焦玉欣
人民陪审员 马振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