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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22民初496号之一

张道刚与慕庆柏、张玉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道刚,慕庆柏,张玉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2民初496号之一

原告:张道刚,男。

被告:慕庆柏,男。

被告:张玉标,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道刚与被告慕庆柏、张玉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道刚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道刚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道刚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孙传霞

审 判 员  焦玉欣

人民陪审员  马振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