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5073号
原告:吕红。
被告:邵溪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吕红与被告邵溪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车邦国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靖 来自:
吕红与邵溪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5073号
原告:吕红。
被告:邵溪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吕红与被告邵溪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车邦国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