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82执17号申请���行人封玉芬。被执行人魏正存。本院在执行封玉芬与魏正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魏正存已部分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魏正存现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青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樊向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