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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2执18号

三原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申请执行刘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三原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刘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2执18号申请执行人三原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法定代表人郝小奇,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博。三原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申请执行刘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5)三民初字第010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元月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腾出所占房屋、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按和解协议分别履行完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5)三民初字第0108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5)三民初字第010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林长江

审 判 员  王 枫

代理

审判员  蒙永庆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高 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