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2执18号申请执行人三原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法定代表人郝小奇,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博。三原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申请执行刘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5)三民初字第010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元月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腾出所占房屋、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按和解协议分别履行完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5)三民初字第0108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5)三民初字第010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林长江
审 判 员 王 枫
代理
审判员 蒙永庆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高 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