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024执531-1号

张清友申请执行金崇春冻结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8-06-13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清友,金崇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24执531-1号

申请执行人:张清友。

被执行人:金崇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川1024民督字43号支付令,受理张清友申请执行金崇春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为保证本案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金崇春���威远县观英滩镇中心学校享有的债权41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叶宏书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曾洪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