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24执531-1号
申请执行人:张清友。
被执行人:金崇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川1024民督字43号支付令,受理张清友申请执行金崇春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为保证本案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金崇春���威远县观英滩镇中心学校享有的债权41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叶宏书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曾洪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