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322民初252号原告谢军委,男,1971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孟津县。被告谢学武,男,197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孟津县。被告朱国利,女,198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孟津县。
原告谢军委诉被告谢学武、朱国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建成、被告朱国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谢学武经本院公告送达应诉手续及开庭传票,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10月到2014年12月,被告谢学武分三次从我处借款共计25万元,并给我出具借条3张,款项到期后,我多次讨要,被告一再推诿不还。二被告系夫妻关系,系婚姻存续期间借款,二被告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要求判令二被告利息偿还原告借款25万元,案件诉讼费和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朱国利辩称,谢学武借款应该是事实,但借了多少,中间谢学武是否还过我也不清楚,借钱谢学武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还钱是应该的,但我现在没有能力还款。被告谢学武缺席无答辩。审理查明,被告谢学武与被告朱国利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8年登记结婚。2014年10月28日、2014年11月21日、2014年12月24日被告谢学武分三次向原告谢军委借款共计250000元,并给原告谢学武出具借条三张。借款到期后,原告谢军委讨要,但被告谢学武至今未还款,原告谢军委将二被告诉于我院,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偿还。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有被告谢学武给原告谢军委出具的借条为证,被告谢学武应归还借款。三笔借款均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现原告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本院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谢学武、朱国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谢军委归还借款250000元。本案受理费5050元,保全费1770元,共计6820元,由被告谢学武、朱国利承担,原告谢军委已垫付,待被告履行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孟 鹏
审判员 朱自豪
审判员 王景武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思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