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民申120号再审
申请人(原审被告):六盘水顺安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双戛彝族乡马戛村。
法定代表人:贺长举,公司总经理。再审
申请人(原审被告):贺长举。
被
申请人(原审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县火车站东一公里。
法定代表人:蒿杨,职务:经理。再审申请人六盘水顺安商砼有限公司、贺长举因与被申请人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2014)滦民初字第44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六盘水顺安商砼有限公司、贺长举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吴光宇
代理
审判员 刘文娟
代理
审判员 杜 倩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璐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