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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民申120号

六盘水顺安商砼有限公司、贺长举等与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六盘水顺安商砼有限公司,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民申120号再审

申请人(原审被告):六盘水顺安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双戛彝族乡马戛村。

法定代表人:贺长举,公司总经理。再审

申请人(原审被告):贺长举。

被

申请人(原审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县火车站东一公里。

法定代表人:蒿杨,职务:经理。再审申请人六盘水顺安商砼有限公司、贺长举因与被申请人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2014)滦民初字第44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六盘水顺安商砼有限公司、贺长举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吴光宇

代理

审判员  刘文娟

代理

审判员  杜 倩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璐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