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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0民初8866号

俞凤娣与高云喜、毛春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0民初8866号原告俞凤娣,女,195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高云喜,男,195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毛春英,女,196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俞凤娣诉被告高云喜、毛春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俞凤娣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俞凤娣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凤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俞凤娣承担。

审判员  万巧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葛梦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