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2民初4419号原告强改红,女,1978年8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中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大道*****号中登大厦**层。法定代表人宋玉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权素清,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敏琼,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强改红与被告西安中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简称中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强改红诉称,2014年6月16日,被告中登公司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诱骗其签订《商品房买卖协议》一份,约定其购买被告中登公司开发的中登城市花园商铺一间,商铺建筑面积为15.23平方米、总价为350290元,并约定2014年12月31日前交付商铺等。《商品房买卖协议》签订当日其一次性支付全部房款,但被告中登公司至今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亦未交付商铺,故诉至法院要求:1、由被告中登公司返还购房款350290元,2、由被告中登公司赔偿损失33569.46元(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交款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5月6日,要求支付至实际给付日),3、由被告中登公司承担诉讼费。
本院认为,被告中登地产���司开发的“中登城市花园”项目系城中村改造项目,该项目所占土地为西安市未央区尤家庄村集体土地,被告中登地产公司至今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故本案不属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强改红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058元(原告强改红已预交),由本院退还原告强改红。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史丽妮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宋 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