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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5民初1093号

崔某与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崔某,白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5民初1093号原告崔某。被告白某(又名白艳)。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诉被告白某(白艳)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某要求撤回起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王金荣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弋明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