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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6民初1519号

原告于淑珍与被告承德路桥建设总公司张承高速承德段TJ20合同项目经理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于淑珍,承德路桥建设总公司张承高速承德段TJ20合同项目经理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6民初1519号原告于淑珍。委托代理人程凤廷。被告承德路桥建设总公司张承高速承德段TJ20合同项目经理部。委托代理人陶彦威,河北坤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于淑珍与被告承德路桥建设总公司张承高速承德段TJ20合同项目经理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承德路桥建设总公司张承高速承德段TJ20合同项目经理部系承德路桥建设总公司因工作需要而临时设立的内部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对外不能独自承担法律责任,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于淑珍的起诉。本案免收受理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健

人民陪审员 高 珍

人民陪审员 魏常林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崔 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