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438号原告吴。委托代理人刘婷,天津日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郭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 文 军
代理
审判员 ���郭飞
人民陪审员 罗 松 玉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朱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