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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0民初438号

吴××与郭××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吴,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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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438号原告吴。委托代理人刘婷,天津日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郭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 文 军

代理

审判员 ���郭飞

人民陪审员 罗 松 玉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朱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