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7执8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阳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
负责人:杨俊,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安徽鼎胜矿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
法定代表人:邹立胜,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阳县百丈岩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
法定代表人:王国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7民初4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安徽鼎胜矿业发展有限公司、青阳县百丈岩矿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鼎胜矿业发展有限公司、青阳县百丈岩矿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965223.40元或其他等价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长松
审判员 徐阳亮
审判员 祖国栋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童枞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