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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7执84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阳县支行与安徽鼎胜矿业发展有限公司、青阳县百丈岩矿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7-05-24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阳县支行,安徽鼎胜矿业发展有限公司,青阳县百丈岩矿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7执8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阳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

负责人:杨俊,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安徽鼎胜矿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

法定代表人:邹立胜,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阳县百丈岩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

法定代表人:王国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7民初4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安徽鼎胜矿业发展有限公司、青阳县百丈岩矿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鼎胜矿业发展有限公司、青阳县百丈岩矿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965223.40元或其他等价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长松

审判员  徐阳亮

审判员  祖国栋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童枞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