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八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八民初字第16号原告罗定英,女,汉族,1970年8月12日出生,四川省珙县人,个体工商户,现住八宿县。委托代理人,滕旭,男,西藏显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作江,男,西藏显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绍发,男,汉族,1982年7月1日出生,四川省中江县人,个体工商户,现住八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定英诉被告陈绍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定英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定英在本案诉讼期内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定英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900元,免予收取。
审判长 杨 秀
审判员 四郎措姆
审判员 李 敏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泽仁曲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