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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八民初字第16号

罗定英与陈绍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八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八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罗定英,陈绍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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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八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八民初字第16号原告罗定英,女,汉族,1970年8月12日出生,四川省珙县人,个体工商户,现住八宿县。委托代理人,滕旭,男,西藏显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作江,男,西藏显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绍发,男,汉族,1982年7月1日出生,四川省中江县人,个体工商户,现住八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定英诉被告陈绍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定英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定英在本案诉讼期内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定英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900元,免予收取。

审判长 杨  秀

审判员 四郎措姆

审判员 李  敏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泽仁曲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