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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3财保26号

牛秋生、裴庐生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牛秋生,裴庐生,何海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3财保26号申请人牛秋生,男,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密市。被申请人裴庐生,男,196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密市。被申请人何海菊,女,196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新密市。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发生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本院保全被申请人裴庐生、何海菊银行存款5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李改菊所有的豫A×××××大众途观汽车一辆;

二、冻结被申请人裴庐生、何海菊银行存款5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自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郭胜利

审判员  肖 川

审判员  程国亮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永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