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3财保26号申请人牛秋生,男,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密市。被申请人裴庐生,男,196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密市。被申请人何海菊,女,196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新密市。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发生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本院保全被申请人裴庐生、何海菊银行存款5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李改菊所有的豫A×××××大众途观汽车一辆;
二、冻结被申请人裴庐生、何海菊银行存款5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自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郭胜利
审判员 肖 川
审判员 程国亮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永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