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02执573号
申请人:李真,女,汉族,1965年11月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兴文路**号*号楼*单元***号。
被执行人:刘应萍,女,汉族,1956年9月出生,住的城区三八中路***号*号楼*单元***号。
被执行人:赵海霞,女,1958年2月出生,现山东女子监狱服刑。申请人李真与被执行人刘应萍、赵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德城民初字第14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中,根据申请执行人能够提供的财产线索,以及本院调查所获,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3部分第8条(2)项、9条(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后可随时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树龙
审判员 康健生
审判员 胡 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邓昭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