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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72民特384号

嵊泗县科氏石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拍卖扣押船舶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当事人
嵊泗县科氏石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72民特384号

申请人:嵊泗县科氏石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嵊泗县菜园镇海滨中路228号四楼。组织机构代码74507335-1。

法定代表人:温登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银华,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嵊泗县科氏石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因本院公告拍卖朱和国所有的“浙嵊渔07758”船,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在“浙嵊渔07758”船船舶拍卖款中受偿船舶加油款2347178.72元,并提供了欠条。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嵊泗县科氏石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登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予申请人嵊泗县科氏石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债权登记的申请。

二、申请人嵊泗县科氏石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在本院提起确权诉讼。债权登记申请费1000元,由申请人嵊泗县科氏石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负担;申请人就有关诉讼请求提起确权诉讼的,可将上述费用列入诉讼请求。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张华刚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代

书记员 陈 燕?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