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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执3847号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侯庆美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侯庆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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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3847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营业场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负责人刘加隆,总经理。被执行人侯庆美,女。关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侯庆美信用卡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民初字第168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770元。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侯庆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侯庆美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民初字第168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晓龙代理��判员许波

代理

审判员  黄建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