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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8执54-1号

关于孙红飞与姜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冀0828执54号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红飞,姜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8执54-1号申请执行人孙红飞。被执行人姜福。关于孙红飞与姜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围民初字第19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姜福至今未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姜福在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合永支行的存款21000.00元至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围场华商村镇银行,账号:5900038900011)。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立军

审 判 员  窦永海

代理

审判员  郑国杰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子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