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3民初1684号原告长春市万龙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1355号。法定代理人刘勇兵。委托代理人鲁刚。委托代理人杨清泉。被告丛大林,19830年10月5日出生,现住长春市宽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万龙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丛大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市万龙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牟春阳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侯 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