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2民初1445号
原告:吴某,1987年1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告:宗某,1989年6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
委托代理人:阚乃同,明光市柳巷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某诉被告宗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龙明浩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某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以与被告宗某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审判员 龙明浩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金允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