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9民初498号原告郭兴友。被告庞重啟。本院于2016年6月2日受理的原告郭兴友与被告庞重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郭兴友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递交了书面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兴友申请撤诉,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兴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40元,减半收取1970元,由原告郭兴友负担。
审判长 王清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晓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