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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9民初498号

郭兴友与庞重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郭兴友,庞重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9民初498号原告郭兴友。被告庞重啟。本院于2016年6月2日受理的原告郭兴友与被告庞重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郭兴友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递交了书面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兴友申请撤诉,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兴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40元,减半收取1970元,由原告郭兴友负担。

审判长  王清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晓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