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初字82号原告孔玮,女,汉族,1983年2月6日生。委托代理人蔡栋、苏仕伟,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市江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天元东路2999号。法定代表人林云飞,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吴卫星、汤小玲,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玮诉被告南京市江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孔玮于2016年6月15日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孔玮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市江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
审 判 长 卢 山
审 判 员 叶波平
代理
审判员 龚 震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