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4057号原告天津志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林玉和。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志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林玉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志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志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志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樊振权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伟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