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4执868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都支行,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马超西路298号,组织机构代码58002539-3。法定代表人王光富。被执行人罗开文,男,汉族,1970年1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李玉红,女,汉族,1972年6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李俊勇,男,汉族,1969年10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资中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都民初字第32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李俊勇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骊威牌小型汽车予以查封。
二、查封期限为2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勇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太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