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02民初527号
原告:秦宏祯。
被告:荆州市海星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北京路338-3号。
负责人:陈锟,该公司经理。
被告:广东京都念安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饶平县黄冈镇霞西城东开发区工业路西厂房A幢(第五座)。
原告秦宏祯诉被告荆州市海星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被告广东京都念安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秦宏祯于2016年6月15日以双方可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宏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32元,本院减半收取966元,由原告秦宏祯负担。
审判员 吴庆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振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