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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02民初527号

秦宏祯诉荆州市海星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广东京都念安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当事人
秦宏祯,荆州市海星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广东京都念安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02民初527号

原告:秦宏祯。

被告:荆州市海星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北京路338-3号。

负责人:陈锟,该公司经理。

被告:广东京都念安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饶平县黄冈镇霞西城东开发区工业路西厂房A幢(第五座)。

原告秦宏祯诉被告荆州市海星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被告广东京都念安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秦宏祯于2016年6月15日以双方可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宏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32元,本院减半收取966元,由原告秦宏祯负担。

审判员  吴庆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振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