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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姑苏执字第03148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城中支行与苏州欧澜丹盾服饰有限公司、深圳市中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城中支行,苏州欧澜丹盾服饰有限公司,深圳市中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中融信担保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苏州市冠恒贸易有限公司,陈叔达,潘金仙,方宏粼,陈庚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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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姑苏执字第0314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城中支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三香路618号。负责人孙明新,行长。委托代理人尹继忠,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吉鹏程,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州欧澜丹盾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常昆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陈叔达。被执行人深圳市中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华强广场2栋A-8A。法定代表人孙晓林。被执行人中融信担保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干将东路879号203-205(瑞基大厦210号房)。法定代表人孙晓林。被执行人苏州市冠恒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北路45号(常熟世界贸易中心)A1610。法定代表人潘杉锋。被执行人陈叔达,男,195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被执行人潘金仙,女,195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被执行人方宏粼,女,197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被执行人陈庚远,男,197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城中支行与苏州欧澜丹盾服饰有限公司、深圳市中融信���资担保有限公司、中融信担保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苏州市冠恒贸易有限公司、陈叔达、潘金仙、方宏粼、陈庚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姑苏商初字第010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

一、被告苏州欧澜丹盾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城中支行贷款本金700万元、利息(含罚息、复利)175373.92元(暂计算至2014年7月11日,之后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苏州欧澜丹盾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城中支行支付律师费损失143231元;

三、被告中融信担保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苏州市冠恒贸易有限公司、陈叔达、潘金仙、方宏粼、陈庚远对被告苏州欧澜丹盾服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深圳市中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中融信担保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在其财产不足以清偿部分承担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6303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3630元,由被告苏州欧澜丹盾服饰有限公司、苏州市冠恒贸易有限公司、陈叔达、潘金仙、方宏粼、陈庚远、中融信担保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深圳市中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城中支行;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因苏州欧澜丹盾服饰有限公司、深圳市中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中融信担保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苏州市冠恒贸易有限公司、陈叔达、潘金仙、方宏粼、陈庚远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城中支行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情况、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股票情况、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地产情况、在车辆管理部门的车辆登记情况等进行调查。查明,本案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地产、公积金、股票、车辆等财产。现尚未执行到位7382234.92元。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对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目前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姑苏商初字第010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朱 瑾

审 判 员  张 勇

代理

审判员  王达雷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高爱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