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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06执42号

周德秋与王道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5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德秋,王道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06执42号申请执行人周德秋,男。被执行人王道君,男。周德秋与王道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2015)城商初字第129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周德秋于2016年1月22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道君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周德秋与王道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敏

审 判 员  冯 铎

人民陪审员  金京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