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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31民初391号

李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罗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31民初391号原告李某。被告罗某。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受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 玲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罗军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