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31民初391号原告李某。被告罗某。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受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 玲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罗军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