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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81民初886号

原告薛雷与被告郭军收、尉玲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薛雷,郭军收,尉玲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81民初886号

原告:薛雷,男,197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

被告:郭军收,男,197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

被告:尉玲草,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本院受理原告薛雷与被告郭军收、尉玲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经审查,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郭军收、尉玲草户籍所在地为临猗县某镇某村,二人长期在运城市盐湖区居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应由被告郭军收、尉玲草经常居住地即盐湖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盐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还原告,由原告向盐湖区人民法院交纳。

审 判 长  吴运武

审 判 员  王 浩助理

审判员  刘鹏鹏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郭彩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