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 � 裁 定 书(2016)皖1181执99号
申请执行人:天长市精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天长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四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周志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曹进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5)天民二初字第0062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曹进武有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有关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曹进武的车牌号为苏K轿车���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董茂军
审判员 王 俊
审判员 董茂宣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