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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1执99号

天长市精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曹进武票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天长市精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曹进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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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 � 裁 定 书(2016)皖1181执99号

申请执行人:天长市精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天长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四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周志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曹进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5)天民二初字第0062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曹进武有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有关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曹进武的车牌号为苏K轿车���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董茂军

审判员  王 俊

审判员  董茂宣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