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一民初字第111号之二原告杨玉德,干部。被告徐学东。被告山东诚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中心路265号C-12号。法定代表人毛鹏。被告山东荣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城张北路2026号。法定代表人张正吉。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玉德与被告徐学东、山东诚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荣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玉德于2016年6月14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山东诚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荣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龙福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工程款1000000元,并已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责任限额为100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杨玉德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山东诚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荣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龙福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工程款1000000元,期限一年,自2016年6月16日至2017年6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静
审 判 员 韩玉华
人民陪审员 王雪萍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红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