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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81执4号

巴彩云与巴秋友、李春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巴彩云,巴秋友,李春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81执4号申请执行人巴彩云,女。被执行人巴秋友,男。被执行人李春华,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巴彩云与被执行人巴秋友、李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北商初字第2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巴秋友、李春华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巴彩云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安市人民法院(2015)北商初字第22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成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鹤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