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字第00265号申请执行人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梁士华。被执行人张金强。本院在执行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梁士华、张金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将本案撤销执行,此案已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承德县人民法院(2014)承民初字第131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荆大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宋泳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