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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执字第00265号

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梁士华、张金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梁士华,张金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字第00265号申请执行人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梁士华。被执行人张金强。本院在执行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梁士华、张金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将本案撤销执行,此案已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承德县人民法院(2014)承民初字第131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荆大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宋泳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