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2320号原告威海山花华宝地毯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法定代表人刘新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年义,该公司法律办主任。委托代理人陈晓云,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维也纳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黄德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山花华宝地毯有限公司与被告维也纳酒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威海山花华宝地毯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其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山花华宝地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维也纳酒店有限公司起诉。案件受理费4927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继法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姜小凡 百度搜索“”